文章名稱 | :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关于民事、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|
相關機構/單位/部門 | : |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|
地區 | : | 內地 |
行業 | : | 公共行政 |
文類 | : | 規章 |
日期 | : | 1995-04-25 |
網址 | : | |
文章預覽 | :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关于民事、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关于民事、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(1996年1月11日生效)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(以下简称“缔约双方”),为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,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,决定缔结关于民事、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。 为此目的,缔约双方委派全权代表如下: (1)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肖扬 (2)塞浦路斯共和国司法及公共秩序部长阿莱科斯•伊凡杰罗 缔约双方全权代表相互校验全权证书,认为妥善后,议定下列各条: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、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,在人身和财产的司法保护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公民同等的权利。 二、缔约一方公民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公民相同的条件下在缔约另一方.....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