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名稱 | :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|
相關機構/單位/部門 | : |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|
地區 | : | 內地 |
行業 | : | 公共行政 |
文類 | : | 規章 |
日期 | : | 2008-08-29 |
網址 | : | |
文章預覽 | :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(以下简称“双方”) 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,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建立两国间更有效的合作, 希望此类合作有助于两国打击犯罪, 达成协议如下: 第一条 一、一方应另一方请求,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,在侦查、起诉和其他刑事诉讼程序方面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(以下称“协助”)。 二、协助应当包括: (一)获取包括证言、陈述、文件、记录和物品在内的证据; (二)执行搜查和扣押; (三)进行专家鉴定以及对人员、场所、文件、记录或者物品进行检查和勘验; (四)查找或者辨认人员、场所、文件、记录或物品; (五)提供被请求方立法、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及地方机关持有的文件、记录或者物品; .....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