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名稱 | :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 |
相關機構/單位/部門 | : |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|
地區 | : | 內地 |
行業 | : | 公共行政 |
文類 | : | 規章 |
日期 | : | 2007-01-31 |
網址 | : | |
文章預覽 | :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 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(以下简称“双方”),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,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,决定缔结本条约,并达成协议如下: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,应对方请求,相互引渡在一方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,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。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、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,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才能同意引渡: (一)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,根据双方法律,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徒刑; (二)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,在提出引渡请求时,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。 二、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.....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