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名稱 | : | 給予使用銀行名稱或稱謂特定同意指引 |
相關機構/單位/部門 | : | 香港金融管理局 |
地區 | : | 香港 |
行業 | : | 金融及保險活動 |
文類 | : | 規章 |
日期 | : | 2000-11-01 |
網址 | : | |
文章預覽 | : | 根據《銀行業條例》第97(1)條 給予非銀行人士使用銀行名稱或稱謂的特定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《銀行業條例》第97(1)條 發出的指引 引言 1. 根據《銀行業條例》(《條例》)第97(1)條,除銀行(即按《條例》獲發給認可資格的銀行)或中央銀行(在其成立為法團的地方獲承認為中央銀行的機構)外,任何人士在未獲金融管理專員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作出以下行為,即屬犯罪: a. 在該名人士於香港經營業務時採用的稱謂或名稱內,使用“bank"一字或該字的任何英文派生詞,或其任何語文的譯文,或使用中文“銀行"一詞,或使用以“b”、“a”、“n”、“k”此次序排列的字母;或 b. 在任何票據頭、信紙、公告、廣告內,或以任何其他方式,申述該名人士是一間銀行或正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。 2.第97條規定,金融管.....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