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學練習
回覆投訴信
練習七:安排內容組織
寫作練習
美景村公園是美景村內一個休憩場所,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理。近日該署接獲一封投訴信,內容主要關於居民使用公園設施的問題。
假設你是康文署的助理署長張國明,閱讀過該封投訴信後,需要撰寫回覆信一封,回應投訴人的問題;請先閱讀以下資料,並撰寫成一篇得體、結構完整的回覆投訴信。
閱讀資料一
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執事先生:

本人是美景村的居民,經常使用村內的康樂設施,也喜愛彈奏中國傳統樂器,常與幾位村內的朋友,在公園涼亭裏一起合樂酬唱一番。然而,數天前發生的一件事,令我們十分不滿,因此特來函反映意見。

事件發生於上星期五(十月十二日),本人與幾位朋友於晚上九時左右,在飯後如常相聚於美景村公園的涼亭處,耍玩樂器,放聲歌唱。半酣間,有兩名身穿制服的公務人員出現在眼前,表明他們是康文署的職員,並要求我們立即停止耍玩樂器,理由是我們的聲浪太大,滋擾了附近的居民。我們已經在這裏耍玩了一段頗長的日子,卻從來沒有收到其他居民的投訴,因此十分疑惑。其中一位職員厲聲向我們警告:「假如我們繼續耍玩下去,後果自負。」然後就離去了。我們認為他們的要求極不合理,而且態度十分惡劣,於是沒有理會他們,繼續玩耍。

過了不久,那兩名職員帶同幾位軍裝警察再度出現,並向警察指控我們觸犯了法例,要求警察拘捕我們。我們一時氣上心頭,上前與職員和警察理論;然而警察二話不說,便要求我們出示身份證,並警告我們立即離開,彷彿把我們當成是犯人一樣。我們不想把事情鬧大,更不想惹上官非,唯有悻悻然離開了。

我後來越想越是不憤,為甚麼我們不能在公園內進行音樂活動?音樂能陶冶性情,雅俗共賞,怎麼算是滋擾呢?那些康文署職員態度極其惡劣,這是為市民服務應有的態度嗎?而且,處理不到事件,就召喚警察來逼令我們就範,這不是濫用職權麼?希望你們能給本人一個合理的解釋。如果你們只是官官相衛,本人不排除把有關事件告知傳媒,讓公眾為我們主持公道。隨函奉上本人聯絡方法,希望早日回覆。

美景村居民
譚冠雄 啟
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
閱讀資料二
關於十月十二日「美景村公園嘈音投訴」簡報

根據本署紀錄,美景村內房屋署職員的確於十月十二日晚上接獲市民投訴,指有人於公園內發出音響噪音,造成滋擾,要求立即跟進。房屋署職員以公園屬康文署管轄為由,轉介本署職員跟進。本署職員到達現場後,先是客氣地要求投訴人及其他人停止耍玩音樂,以免影響別人。然而,那幾位市民態度十分無禮,並拒絕停止活動,職員才用強硬的語氣作出警告,然後離去。根據《公園的使用守則》,使用者嚴禁在晚上七時後製造巨大聲浪,以免滋擾附近居民,職員有合理的法律依據要求投訴人停止音樂活動。

過了約半小時,本署職員再度視察公園,發現該批市民沒有停止音樂活動,也沒有減輕噪音。為了避免造成進一步的衝突,職員召喚了幾名警察加以協助,一同勸告該批市民,希望能儘快解決事件。兩名警察也已向職員表明,假如該批市民在公眾地方所發出的音樂聲響足以滋擾他人,而又屢勸不聽,警方有權落案檢控他們。兩名警察最終沒有提出檢控,而希望息事寧人,只勸喻他們立即停止活動,並要求出示身份證,紀錄在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