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習目標: | ‧學習理清事務,闡述詳細內容。 |
‧掌握撰寫「主體」的技巧。 |
通告類文書在陳述關鍵訊息後,為了使受文者更清楚了解事情的始末,或具體細則,一般會在緊接的部分闡述詳細內容,這部分一般稱為「主體部分」。在鋪陳詳細、具體的內容時,我們應該從以下角度思考問題,並且有條理地理清事件之間的關係:
這篇通告的目的是甚麼?是發出指令?公告決定?還是對外徵求? |
所涉及的「事情」是怎樣的?當中涉及「六何」中的哪項? |
事件產生了甚麼結果或安排?有甚麼理據? |
以上問題,可能在撰寫「起首部分」的時候已經略有交代,但也應該在「主體部分」加以陳述,說明產生這個「寫作目的」的「事情」是甚麼(六何),發文者應提出甚麼「理據」,又產生了甚麼「結果」或「安排」。
茲通告各業戶,本大廈第三屆業主委員會週年大會已於2010年6月5日(星期六)順利召開,並於當晚選出十一名第三屆業委會委員。
原定安排2010年5月29日(星期六)舉行之第三屆業主週年大會,由於未能符合大廈公契法定之開會人數,故按照大廈公契規定延會至2010年6月5日(星期六)舉行。大會當晚按照會議議程,選舉第三屆業主委員會委員。根據大廈公契規定,業委會由十一名委員組成,除商場及停車場業主代表直接當選委員外,住宅項目九名委員亦在大會上順利選出。有關第三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,已張貼於大廈公佈欄上。
如業戶對上述事宜有任何疑問,歡迎致電海景花園管理處xxxx-xxxx與王先生聯絡。
特此通告
本通告旨在說明根據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(下稱「英語教師」)加強計劃聘用的教師獲延任的服務條件。
學校在聘用英語教師時,務須嚴格遵守《教統局通告第21/2000號》所列出的法定條文辦理。英語教師的延任申請,則須按照《教統通函第271/2003號》的規定提出。
倘英語教師獲准延任,則延任期應按延長現有合約的方法處理。發放酬金和旅費的安排如下:
酬金— | 英語教師在延任前完成的合約所應得的約滿酬金,可按一般情況發放。英語教師在續約後每服務滿一年,而期間表現令人滿意,可於年終時獲該年的酬金。 |
旅費— | 英語教師每完成一份合約,便可獲得一張返回原居地的機票;即使合約期獲延長,仍當作一份合約處理。因此,英語教師在合約期滿後(包括延長的合約),亦只會獲發一張返回原居地的機票。 |
英語教師在延任期內可享有的福利,與加強計劃原定的福利相同。
如欲查詢其他資料,請與所屬地區的分區教育主任/督學(特殊學校行政)聯絡。